男子月薪5万试用3天被解雇 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分析
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,张某于2020年5月18日入职北京某公司,任职品牌总监,双方签有期限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的劳动合同,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,固定薪资标准为税前50000元,转正后加入绩效。
2020年5月21日公司向张某出具了解约声明,以其不胜任工作,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
张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,其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,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,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:1.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20年5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;2.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22988.51元。
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,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。法院判决: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,进而法院对公司要求确认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,予以支持;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故张某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;
关于2020年5月18日至5月31日的工资,鉴于公司与张某之间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,故公司应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工资9195.4元。张某不服上诉,二审、再审均维持原判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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